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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32-1号

白银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龙,男,汉族。本院受理白银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175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