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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蒋建达与蒋万林,蒋小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175号

原告:蒋某甲,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粮农。

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乙,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粮农。

被告:蒋某丙,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诉被告蒋某乙、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

审判员  何启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丁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