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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史洁与被申请执行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洁,王学义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史洁,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史洁申请执行王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洁与被执行人王学义达成和解协议,王学义并提供担保人对其债务进行担保,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