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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120号

周楚海与黄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楚海,黄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周楚海,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燕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申请执行人周楚海与被执行人黄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5809元,并支付案件受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深圳市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帐户。本院委托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万江

审判员  陈锦明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