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住平泉县。被执行人刘瑞,男,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刘瑞赡养纠纷一案,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刘瑞自动履行,申请人李玉兰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淑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青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