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董加会,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董婷婷(系董加会之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马义民(又名马益民),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会与被告马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义民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