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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79号

俞XX诉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XX,闫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俞XX,女,30岁,住蛟河市。

被告:闫XX,男,31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俞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