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俞XX,女,30岁,住蛟河市。
被告:闫XX,男,31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俞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娇 搜索“”
俞XX诉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俞XX,女,30岁,住蛟河市。
被告:闫XX,男,31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俞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