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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318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