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