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惠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福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项端阳,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奕平,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奕平因追偿权发生纠纷,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奕平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奕平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黄山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倩(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