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56号
被执行人:XX业。
被执行人:陈嘉阳。
被执行人:李清辉。
被执行人:王美江。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宣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XX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陈嘉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李清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执行人王美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业的全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业名下全部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嘉阳的全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嘉阳名下全部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清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清辉名下等值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美江名下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小峰
审 判 员 芮征兵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