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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80号

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与王××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蔡×分别在本市河北区北宁公园后门处、盐坨桥附近、宁园街富方园小区金龙客车内向王××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下旬×天,被告人蔡×在本市河北区北宁公园后门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贩卖海洛因四包。2、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蔡×在本市河北区盐坨桥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王××贩卖海洛因二包。3、2014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蔡×在本市河北区××街××园小区金龙客车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王××贩卖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四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蔡×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四包。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共重0.34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案发后,上述涉案毒品0.34克海洛因被依法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津市禁毒委员会毒品收缴收据,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三次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蔡×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历史上有前科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当庭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付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旧)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柱

审 判 员  胡桂琴

人民陪审员  骆桂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