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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319号

王亚与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亚,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王亚。委托代理人管赛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宏,厂长。委托代理人徐斌,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伟文,男,1964年4月1日生,台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与被告精元电脑(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康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