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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18号

昆山环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乾圣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环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乾圣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昆山环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乾圣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环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乾圣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环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