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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4-1号

常鹏与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鹏,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4-1号申请人常鹏,男,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郧县。被申请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童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鄂张湾民保字0004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常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银河路1号(预售许可证登记项目地址为:广东路漫漫沟)亿科红郡小区7号楼1701房屋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彭治忠提供担保房屋一套(房产证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