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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222-2号

周晓祥与曹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祥,曹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222-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祥。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曹明星。申请执行人周晓祥与被执行人曹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执字第2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