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杨洪焱,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号。
被
申请人:王丽侠,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申请人杨洪焱申请宣告王丽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洪焱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终结特别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洪焱终结特别程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洪焱撤回对被申请人王丽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籍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