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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245号

周凤、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凤;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女,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广西省博白县人,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民亨路**;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项目负责人冯伟;组织机构代码:19440325-3。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凤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4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456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呈劳人仲案字【2015】第4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