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引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森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引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