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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14号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引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