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周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继军,男,汉族。本院受理张天新、魏周花申请执行王继军劳动争议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区劳仲案调字第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3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