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233-1号

张天新、魏周花申请执行王继军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新,魏周花,王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周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继军,男,汉族。本院受理张天新、魏周花申请执行王继军劳动争议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区劳仲案调字第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3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