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0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负责人何道友,行长。委托代理人崔红娟、王丹,律师。被执行人邵秀芹,女,1970年11月6日生,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陈中军(系邵秀芹之夫),男,1969年5月27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永举,男,1968年6月5日生,住所地盐城市。被执行人凤亚兵(系姚永举之妻),女,1971年4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钱国兵,男,1964年9月1日生,住所地盐城市龙冈镇。被执行人范付花(系钱国兵之妻),女,1964年9月1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邵秀芹、陈中军、姚永举、凤亚兵、钱国兵、范付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执字第20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吉太
审 判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