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栋。委托代理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亚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亚萍、被上诉人贾国栋的委托代理人应鸿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亚萍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亚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亚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何亚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
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