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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28号

李俊争与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争,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争。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锦。申请执行人李俊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锦溪厚尊服装有限公司劳务欠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6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76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6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寅

代理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