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415号原告朱俊敏与被告陈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2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俊敏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江武支付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4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俊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审 判 员 赖寿溪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