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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329号

金红、侯绍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红;侯绍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金红,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人,个体户,住牟定县。申请执行人侯绍林,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楚雄市人,楚雄州设计院员工,住楚雄市。本院执行(2015)楚执字第329号金红申请执行侯绍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800.00元(含执行费8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水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