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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648号

杨新霞与刘长宝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霞,刘长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霞,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长宝,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霞与被执行人刘长宝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扶养费人民币3600元,欠缴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959.85元,但尚未发现被执行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