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民二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谷凤辉,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科,辽阳市弓长岭区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树,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
负责人:杨春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振斌,男。
上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3)辽弓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谷凤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科,被上诉人张荣树,被上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振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荣树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与原审辽阳市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赔偿损失70000元,原审在张荣树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赔偿张荣树经济损失78796元,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其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3)辽弓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上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安平村委会。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孙丽杰
代理
审判员 张连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