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初字第1590号

马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委托代理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邓某,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徐吉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