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委托代理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邓某,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徐吉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