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于宗巡。被执行人刘海军。申请执行人于宗巡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寅
代理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