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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19号

于宗巡与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宗巡,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于宗巡。被执行人刘海军。申请执行人于宗巡与被执行人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振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寅

代理

审判员  李 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