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苟文军,男,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林波宇,男,汉族,现年40岁,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二组。
被告:罗玉霞,女,汉族,现年33岁,住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文军与被告林波宇、罗玉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文军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不能提供被告林波宇现在居住地址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波宇、罗玉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文军撤回对被告林波宇、罗玉霞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文军撤回对被告林波宇、罗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文军负担。
审判员 母新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