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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三终字第27号

马耀宗、缪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耀宗;缪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耀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安宁市。诉讼代理人余丽梅、何金,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严,男,1988年6月25曰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上诉人马耀宗因与被上诉人缪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耀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耀宗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耀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马耀宗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韬

审 判 员  宋光玉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