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耀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富鸿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安宁市。诉讼代理人余丽梅、何金,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严,男,1988年6月25曰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上诉人马耀宗因与被上诉人缪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耀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耀宗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耀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马耀宗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韬
审 判 员 宋光玉
代理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