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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87号

陈月生与林金井、康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月生,林金井,康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陈月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金井,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振义,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生与被告林金井、康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在庭外和解,原告陈月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月生负担。

审判员  姚启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潘才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