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567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坤,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城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魔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水魔方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水魔方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林
代理
审判员 左自才
代理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