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认(外)字第1号申请人徐磊,*出生,汉族,户籍地**。
申请人徐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徐磊与黄琰离婚一案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的**号离婚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姚夏海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芝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