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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460号

焦组建与贺结实、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祖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贺结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焦祖建,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上诉人(一审被告)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秀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贺结实,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焦组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竹山县,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中,一审系发回重审案件,一审法院对焦祖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兰考县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