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嫩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2014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程程、被害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与被害人高某某恋爱关系,骗取高某某的信任,以能为高某某办理药店营业执照、购买到黑宝山煤矿开发的便宜家属楼等借口,数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95000元。2.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与被害人陈某谈恋爱关系,骗取陈某的信任,编造还贷款利息、能帮助陈某承包工程的虚假事实,数次骗取陈某人民币6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高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骗取陈某钱款的犯罪事实,辩解属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谢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数额为人民币75000元。2.被害人陈某交付被告人谢某某的钱款属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2009年初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与被害人高某某恋爱关系,得到高某某的信任,以能为高某某办理药店营业执照、购买到黑宝山煤矿开发的便宜家属楼等名义,数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20000余元。案发前,经被害人高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谢某某退还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5000元。2.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网聊与居住在邯郸市的被害人陈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得到被害人陈某的信任,谢某某编造急需偿还贷款利息、结算承包建筑工程款的虚假事实,数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64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1)2006年我与高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2009年我母亲患病花费巨大,我产生骗取高某某钱财之念,从2009年年初至2012年3月间,我以能为高某某办理药店营业执照、购买黑宝山煤矿开发的便宜家属楼等为借口,数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00000余元。2014年春节前退还高某某人民币25000元,剩余的钱用于生活花销了。(2)2013年8月份,我去邯郸市,与网友陈某确立恋爱关系,我编造了着急还贷款利息的虚假事实,陈某就相信了,给我银行卡打了40000元。后来,我又编造能为陈某承包工程的虚假事实,陈某又给我往银行卡打了人民币20000元,另外还有两笔2000元,是陈某主动给的,其中一笔是现金,另一笔打在我银行卡里,这些钱用于生活花销了。(3)谢某某2014年10月15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开庭时供述:陈某给往其银行卡打入人民币64000元是借款,我没想骗陈某,这钱我会还的。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09年至2012年间,谢某某说认识黑河市安全局局长,能为我办药店执照、购买黑宝山煤矿开发的便宜家属楼,从我处骗取人民币约12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谢某某退还给我人民币25000元。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3年8月份,其通过网聊认识了谢某某,谢某某自称是建筑商,我们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谢某某来邯郸与我及家人见面,谈到结婚的事。谢某某在邯郸住了一星期,称老家有工程要封顶验收就回老家了。谢某某到北京后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运作一笔700000元贷款,给人家好处费,现在身上没钱了,让给他打2000元。按谢某某提供的农行卡号,我给转了2000元钱。2013年11月10日,我与谢某某网聊时,谢某某说工程借了高利贷,现在没钱了,让我拿40000元把高利贷利息还上,下月工程款结了就还我。同月13日,我往谢某某农行账号上转了40000元钱。2014年1月中旬,谢某某来邯郸跟我说:“老家工程有一笔120000元的钢筋款还没有结算,现在人家一直要,帮帮我。”我说:“没钱”。谢某某说:“你去借高利贷。”谢某某走后,我于同月24日往谢某某农行账号上转了20000元钱。同年4月22日,谢某某打电话、发短信说在北京签合同没钱了,给其拿2000元钱。当天我往谢某某另一张农行账号上转了2000元钱。之后,我就与谢某某失去了联系。我想起谢某某留给我1384631****电话号码,我打这个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个叫高某某的,我问她谢某某的情况,高某某说,谢某某诈骗被抓了,他根本没有什么工程。这时我才知道被骗了。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至2011年末,谢某某说认识黑宝山煤矿副矿长李某,以能购买便宜家属楼、又能办药店执照等为借口,多次骗取我女儿高某某人民币约120000元,这些钱也有我(我给女儿高某某的)部分钱。经高某某多次索要,谢某某退还给高某某人民币25000元。5.证人高某甲的证言:2008年至2009年前后,谢某某和我姐高某某处对象,有一天,谢某某同我家人说认识黑河市安监局的董某某,能办药店营业执照。随后不久,谢某某又和我家人说认识黑宝山煤矿副矿长李某,能购买便宜家属楼,我母亲就给我姐高某某拿钱给谢某某交楼款。2012年3月,谢某某说能帮我推销饮水机,我姐高某某又给谢某某拿钱。2013年3月,我姐高某某通过了解,才知道被骗了,听我姐高某某说给谢某某拿120000元,后来我姐高某某多次索要,谢某某退还25000元。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找其了解谢某某的情况,让其劝解谢某某退还被骗钱款的情况。7.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单位没有在嫩江县域内开发建楼房,没有叫“李某”副矿长的人,单位也没有以财务人员“李甲”身份开具收款收据。8.购楼收据、采购合同,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所使用的虚假购楼收据、采购合同。9.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能够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对骗得被害人高某某钱款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骗得钱款被其挥霍无法归还,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提出骗取陈某钱款属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某某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数额应为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陈某交付被告人谢某某的钱款属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