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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348号

王林华、楚雄州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林华;楚雄州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华,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牟定县人,楚雄市。被执行人楚雄州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青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2731061-6。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348号王林华申请执行楚雄州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350.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1300元执行款的执行,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09)楚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由楚雄州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林华2002年1月份工资1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