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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39号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官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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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炳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官兵,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