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炳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官兵,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田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