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7号

候波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候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候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候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候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候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候波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候波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候波撤回上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仁利

审 判 员  朱春媚

代理

审判员  章丽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