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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3号

王会杰诉鹿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会杰,鹿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颖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斐,女,汉族。

上诉人王会杰因与被上诉人鹿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王会杰。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