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周栓香,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秦宜平,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黄芬霞(曾用名黄菲),女,1986年4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周栓香与被执行人秦宜平、黄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3月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3月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将该案所确定的履行款30000元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告秦宜平、黄芬霞(曾用名黄菲)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周栓香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0000元整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强华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