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46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
委托代理人:崔瑞敏,阳春市陂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3月5日以双方已到阳春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燕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