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b号路,组织机构代码75008598-X。法定代表人何东升,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涪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2038-8。法定代表人韦会勇,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蓝泰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1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明龙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郝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