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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491-1号

杨兴伟、张金与张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兴伟,张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会茹,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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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杨兴伟。委托代理人赵然。被告张金。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赵会茹。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址:曲阳县北环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伟诉被告张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会茹、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伟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及被告张金、赵会茹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的押金2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被告张金、赵会茹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的押金2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靳跃勋

审判员  赵增儒陪审员  刘中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若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