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杨兴伟。委托代理人赵然。被告张金。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赵会茹。被告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址:曲阳县北环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伟诉被告张金、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赵会茹、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伟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及被告张金、赵会茹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的押金2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二、依法对被告张金、赵会茹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的押金20000元,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靳跃勋
审判员 赵增儒陪审员 刘中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若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