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尤博新,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城内西街。申请执行人苗宇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治海,女,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尤杨,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与被执行人杨治海、尤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治海、尤杨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邮寄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房屋产权强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名下。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同意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民二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00.00元申请执行人尤博新、苗宇林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郭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