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庆涛,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范金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守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张庆涛与被告范金祥、李守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张庆涛负担。
审判员 孙 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彦坤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