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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77号

李列超与朱风叶、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列超,朱风叶,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177号原告李列超,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朱风叶,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19层1910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诉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列超、朱风叶于2015年3月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列超、朱风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列超、朱风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列超、朱风叶负担。

审 判 长  聂肖琼

审 判 员  杨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宁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