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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34号

刘宏斌与贾海燕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宏斌,贾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斌,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贾海燕,女,汉族,教师。刘宏斌与贾海燕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2006)千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从2008年起,贾海燕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50元,每年1800元,每年年底一次给付,直至孩子18周岁。因贾海燕未履行2014年度抚养费给付义务,权利人刘宏斌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贾海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限令贾海燕于当日内履行2014年度抚养费1800元的给付义务。后贾海燕交来抚养费1800元,申请人刘宏斌已经领取。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案2014年被执行人应给付义务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06)千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贾海燕2014年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宏斌儿子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