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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43-2号

任智安与丁传侠借款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任智安,男.被执行人丁传侠,女。申请执行人任智安与被执行人丁传侠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智安请求解除诉讼保全期间查封的担保物,本院依法予以解除,申请执行人任智安表示无其他执行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