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会华、孟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33554.44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进一步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2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巍
代理
审判员 韩旭康
代理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