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瓦民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袁宗硕与被申请人周学全、赵绪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宗硕,周学全,赵绪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袁宗硕。委托代理人王奔。被申请人周学全。被申请人赵绪蓉。

申请人袁宗硕因与被申请人周学全、赵绪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学全、赵绪蓉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绪蓉名下的车号牌为苏CV****的货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4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3000元作为担保金。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学全、赵绪蓉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赵绪蓉名下的车号牌为苏CV****的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勤超 来源:百度搜索“”